原住民地區內農牧用地變更建地
關於原住民地區內農牧用地變更建地
變更建地的主法條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5條
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
最高可以變更330平方公尺的建地(約100坪)
變更條件:
一、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且沒有依46條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二、申請人、配偶、同戶內未成年子女都沒有自用住宅
三、不曾依照45條變更建地
四、於土地所在地設戶籍連續達兩年以上
五、申請土地屬於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林業用地
變更程序:
檢具申請書、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以及其他文件
向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興辦事業計畫。
核准後兩年內向地政機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
再來就是要在核准變更土地三年內完成住宅興建。
興建完成後
最後記得可以依照
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
申請建構住宅補助金20萬元
特定農業區基本上是不能變更。
來源:https://u8561961.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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