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申辦服務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科長蔡樹芬表示,禁伐補償計畫以1年為限,須每年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備齊(1)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2)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章(3)如非土地所有人,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至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辦服務

屏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之標準作業程序 

壹、目的 為維護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於 105 年立法通過後開始施行。

自 109 年度 起,本府依 108 年 12 月 3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41721 號函公布施行「原住 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執行是項工作,在本府及鄉公所的宣導之下,本縣在受理面積、 檢測面積及核發禁伐補償金等都是全國之冠。

本縣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標準作業 流程(SOP),是為提供各鄉公所及本府相關同仁辦理是項人民申請案件之作業依據。期 望可在各階段工作中,在標準化的規範下妥適辦理工作,以加速並簡化行政流程、維護 及保障本縣原住民族鄉親權益。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二、 相關解釋函、會議議決等 參、申請人應附表單證件 


一、 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私章及金融機構存 摺影本。合法使用人提出申請者,應先取得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二、 委託辦理者,應取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籍謄本)正本、私章及委 託書提出申請。 

三、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肆、各機關內部使用證明文件、表件及清冊 

一、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二、 原住民保留地分管協議書、分管圖。 

三、 原住民保留地公同共有同意書。

 四、 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 

五、 農牧用地變更編訂林業用地同意函文。 六、 農牧用地造林期滿(20 年)證明文件。 

七、 原住民保留地繼承-繼承系統表、協議書。

 八、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書。 

九、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切結書。

 十、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會勘紀錄表。 

十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受理清冊。

 十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檢測清冊。 

十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提領清冊。 

十四、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不合格清冊。 

十五、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禁伐補償金轉帳清冊。 

十六、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強制執行金錢債權扣押清冊。

 十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禁伐補償金溢領繳回管控表

 十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經費執行情形表。

 [依110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暨各項造林計畫業務期末會議議決修正]

 十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經費保留清冊。 

二十、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執行情形表。

 伍、作業內容 一、 屏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流程圖。 

二、 屏東縣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流程說明。 

陸、備註 所附證明文件如為影本,均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 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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